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求职创业补贴审核发放工作的通知》(苏人社发〔2016〕227号)和《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教育厅、财政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做好高校毕业生求职补贴发放工作通知的通知》(苏人社发〔2013〕284号)、《关于做好新形势下毕业生求职创业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苏人社发〔2015〕238号)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就2017届毕业生求职创业补贴申报工作通知如下,请按照要求落实。
一、申报条件
1.我校2017届本、专科毕业生。
2.在毕业年度内有就业意愿并积极求职。
3.包含三类人群:
(1)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2)本人为残疾人;
(3)申请并获得2016-2017学年国家助学贷款(含生源地助学贷款)。
二、发放标准
求职创业补贴一次性发放,发放标准为1500元/人。
三、申报程序
按照“自愿申请、公开公正”的原则,对符合条件的毕业生按照以下程序申报一次性求职补贴。
1.由毕业生本人按照自愿原则填写“求职创业补贴个人申请表”(附件1)一份,申请表请勾选类别:“低保家庭”、“残疾”或“获得国家助学贷款”,每人只能申报一种类别。要提供个人信息(银行账户使用学校下发的缴纳学费的银行卡复印件)和本人身份证复印件等。注:申请表中填写的银行卡账户须为本人的无锡地区建行或者农行卡,以便顺利发放到本人,亲属朋友的帐户一律无效。
(1)申请低保补贴的学生请提供区(县)级民政部门开具的毕业生所在家庭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证明原件(以下简称“低保证明”,格式见附件2),证明出具时间为2016年9月1日以后。注意:提供低保证原件无效。
低保证明的要求:
A.证明的内容必须提及学生本人姓名及身份证号,只有父母姓名或者只有低保证编号的无效;
B.低保证明需加盖区县或区县以上民政部门公章;
C.低保证明的开具日期必须是2016年9月1日以后的;
D.低保证明可以是手写或电脑打印,必须是原件,复印件无效;
E.证明中须提及“低保”字样,特困、贫困等字样无效。
(2)申请残疾补贴的学生请提供残疾证原件和复印件,上级相关部门审核后残疾证原件归还学生本人。
(3)申请助学贷款补贴的学生提供贷款合同原件,上级相关部门审核后原件归还学生本人。助学贷款合同可以是一年一签的,也可以是一签到毕业的,合同必须涵盖2016-2017学年。
2.分学院对申请补贴的毕业生的资质进行审查核实:
(1)在“求职创业补贴个人申请表”上加盖学院公章。请辅导员汇总审核后的数据,填写“求职创业补贴申请花名册”(附件3),加盖公章。
(2)所有申请学生的个人材料按《个人申请表》、低保证明或残疾证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银行卡复印件顺序装订,与《求职补贴花名册》顺序对应排列。所有材料一式两份。
3.就业指导中心负责汇总全校数据,将确定的享受补贴人员名单及相关信息公示一周。公示后无异议,将数据和相关材料上报无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
4.市人社局签批审核意见后,退还审核通过的材料原件(如残疾证、助学贷款合同),并完成后续上报工作。
5.省财政厅根据审核通过的名单,于2017年6月底前将求职创业补贴存入毕业生个人账户。
财经学院学生办
2016.9.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