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奖学金:
1、国家奖学金是为了激励普通高校本专科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的奖励特别优秀学生的奖学金。
2、申请条件:①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全日制普通高校本专科在校学生;②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③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④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⑤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
3、奖励标准:每人每年8000元。
4、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
5、国家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并记入学生的学籍档案。
第三条国家励志奖学金:
1、国家励志奖学金是为了激励普通本专科高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出资设立的,奖励资助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奖学金。
2、申请条件 ①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全日制普通高校本专科在校学生;②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③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④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⑤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⑥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3、奖励标准 每人每年5000元。
4、同一学年内,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
5、国家励志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并记入学生的学籍档案。
第四条国家助学金:
1、国家助学金是为了体现党和政府对普通本专科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由中央与地方政府共同出资设立的,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本专科在校学生的助学金。
2、申请条件 ①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②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③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④勤奋学习,积极上进;⑤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3、资助标准:每人每年平均3000元。各学院可根据学生实际情况分2000元、3000元、4000元三档评定,但资助人数和资助总额必须和学校下达的指标一致。
4、国家助学金分秋季学期和春季学期发放。
5、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五条各类奖助学金以银行转帐方式发放给受助学生。
第六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
1、违反校纪校规或国家法律,受到纪律处分或法律制裁的;
2、休学、保留学籍期间的学生;
3、弄虚作假获取资助的;
4、有生活铺张浪费现象,或违反社会公德造成不良影响的。
第三章评审
第七条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每学年初评选一次,实行等额评审。
第八条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的评选,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九条在校学生资助管理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进行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的评选。此项工作由学生工作处具体组织实施,各学院根据本实施细则和学校的具体安排组织评审,确保最符合条件的学生获得奖励和资助。
第十条工作程序
1、学校根据省财政厅、教育厅的名额分配计划,拟定评选通知在校OA系统中公布,学院按通知要求做好相应的申请、评选宣传工作,确保评选信息的公开和透明。
2、学生根据本实施细则规定的国家奖助学金的申请条件及有关规定,向学院提出书面申请,如实填写申请事由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3、经班级和年级(专业)评定小组民主评议和认定后,学院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根据申报学生的实际情况组织评审,确定拟奖助对象名单及资助档次,并在班级、学院公示五天无异议后,由学院上报学生工作处并同时报送相关申请材料。
4、校学生资助管理领导小组进行评审并报校领导研究通过后,确定受奖助学生,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四章管理和监督
第十一条各学院根据本实施细则,成立由学院党政主要负责人和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组成的学院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制定学院相应的评选管理细则,认真做好各奖助项目的评选工作,确保最符合条件的学生获得奖励或资助。
第十二条各学院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实施细则的规定,对弄虚作假,挤占、挪用、滞留国家奖助学金的行为,将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江苏省财政监督办法»等法津法规予以处理处罚。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三条本细则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二O一八年五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