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的;
(五)违反学院规定,严重影响学院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屡次违反学院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七)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信设备作弊及其他弊行,行为严重的。
第七条组织成立非法组织或未经批准擅自组织游行、集会、示威等活动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参与非法组织、集会、示威等活动的,视情节轻重,可给予警告等处分。
第八条学生受到下列治安处罚的,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一)被处以治安警告或治安罚款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二)被处以治安拘留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九条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或利用网络进行“黑客”攻击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造成网络及管理系统毁坏或造成经济损失的,给予记过处分;登录非法网站传播有害信息,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第十条违反学院管理规定,影响校园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视情节和后果给予以下处分:
(一)妨碍国家工作人员、学院管理人员依法或依据校纪校规执行公务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二)故意破坏公共设施,损害学校或他人财产,违章用电、用火及使用其他危险物品,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除赔偿经济损失外,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三)侮辱异性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四)传播、复制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五)侮辱、诽谤、诬告、陷害或威胁他人,侵犯他人通信自由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六)擅自在学院宿舍内留宿外人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留宿异性,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七)校园内酗酒滋事,给予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十一条盗窃、诈骗、敲诈勒索财物(有价证券)的,未构成犯罪的,除追回赃款、赃物或赔偿损失外,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盗窃、诈骗价值500元以下,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盗窃、诈骗价值500元以上(含500元),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二)敲诈勒索财物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第十二条 学生打架、斗殴的,未构成犯罪的,除负担伤者的医药等费用外,视其责任和后果,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本人虽未动手打人但引发打架事件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引发打架事件后果严重或策划打架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二)动手打人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后果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三)邀约院外人员到校滋扰或打架闹事者,给予记过处分。后果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四)为他人打架提供器械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持器械威胁或打人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五)引发或参加群殴事件者,给予记过处分。群殴为首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六)故意为打架事件作伪证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七)在现场起哄或以“劝架”、“调解”为名,偏袒一方,促使事态恶化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第十三条赌博、吸毒行为者,未触犯《刑法》的给予以下处分:
(一)以现金、有价证券或其它物品为赌资,进行赌博者,给予记过处分。组织赌博、屡次参与赌博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为赌博提供条件或变相赌博者,与参赌者同等处分。
(二)吸毒或教唆他人吸毒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第十四条在男女交往中严重违反社会公德,造成不良影响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第十五条应当在校居住的学生未经批准夜不归宿或擅自在校外租房居住
的,给予批评教育、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在校外租房居住,违反有关规定,给学院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第十六条学生在一学期内旷课累计达到一定学时的,给予以下处理或纪律处分:
旷课11-30学时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三)旷课31-50学时的,给予记过处分;
(四)旷课51学时以上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第十七条学生在一学期内未请假,连续未参加学院规定的教学活动不到一周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一周以上、不到二周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二周以上者,按学籍管理规定处理。
第十八条学生在考场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对考试违纪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三)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四)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五)在考场或者学院禁止的范围内,喧哗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
(六)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七)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八)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九)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第十九条学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并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一)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二)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三)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四)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五)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六)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七)其他作弊行为。
第二十条学生在考场有下列情形之一,视为严重作弊,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由他人代替考试或替他人参加考试;
(二)组织作弊;
(三)使用通讯设备作弊;
(四)涂改他人试卷姓名为已有、在校期间两次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
第二十一条弄虚作假,伪造证件,欺骗组织,蒙骗他人,在在线学习中不讲诚信,存在严重刷课行为且屡教不改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第二十二条新生入学后至取得学籍前,其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纪律处分的,
作取消入学资格处理。
第二十三条学生在留校察看期内,再次违纪应当受到纪律处分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解除留校察看期后,再次违纪应当受到纪律处分的,可加重一级处分。
第二十四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中学生
违纪造成的后果特别严重或影响特别恶劣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章违纪处理程序
第二十五条学生违纪行为的调查:
(一)违纪事件的调查,若涉及违法和校园治安方面的,由保卫处负责,学生处、学生所在院系参与。涉及考试违纪的,由教务处负责,学生处、学生所在院系参与。其它方面的,由学生处或学生所在院系负责,有关部门参与;
(二)违纪事件的调查要了解学生违纪行为的事实经过和搜集相关证据材料。在做好思想工作,让学生深刻认识错误并做出书面检查的基础上,形成调查报告;
(三)违纪学生所在院系,要根据学生违纪事实和学院有关规定,在听取有关部门意见后,做出错误性质的认定并提出处分的初步意见,按照处分权限报有关单位研究决定。
第二十六条违纪处分的审批权限:
(一)留校察看处分及以下处分由学生所在院系学生工作会议讨论提出处理意见,学院学生工作处审核后,报主管院领导决定。学生工作处负责行文,并分别报学院办公室、教务处、院系和相关部门备案;若涉及二个以上院系的学生违纪处分,学生工作处在征求院系意见后可直接作出处理;
(二)开除学籍处分由学生所在院系党政联席会议讨论提出处理意见,学院学生工作处审核,主管院领导同意后,报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学院办公室负责行文,并分别报送学院相关部门备案。同时,报江苏省教育厅备案。
第二十七条在对违纪学生做出处分决定之前,学校应当告知学生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属学生认知偏差或无正当理由的,学生所在院系应做好工作;与事实和定性确有偏差的,有关单位应予复查和补证或重新取证。
第二十八条学院对学生做出的处分决定书,应当包括处分和处分事实、理由及依据,同时告知学生可以提出申诉及申诉的期限。处分决定书应当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可以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的方式送达。
第二十九条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依据《无锡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申诉处理条例》提出申诉。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院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四章违纪学生的教育管理
第三十条处分决定书送达后,学生所在院系应及时通报学生家长(通报必须记录备案)。同时院系有关人员要与受处分的学生谈话,进一步帮助其提高认识。
第三十一条受留校察看及以下处分的学生所在班级,应指定两名学生干部作为联系人,经常开展谈心活动,受处分的学生定期(不超过三个月)以书面形式向班委会及班主任、辅导员汇报思想认识,书面汇报材料交辅导员。
第三十二条警告和严重警告处分考察期为6个月,记过处分考察期为9个月,留校察看处分考察期为12个月,考察期自发文之日起计算。考察期满,若能认真改正错误,可提出解除处分的申请,同时附相关的思想汇报和有关单位证明材料。班委会、班主任、辅导员签署意见,院系学生工作会议讨论提出意见,学生工作处审核,报主管院领导决定,可以解除处分。对表现突出者,可提前解除处分。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第三十三条对学生所作的纪律处分材料应真实完整地存入学院文书档案和学生本人档案。
第三十四条被开除学籍处分的学生,由学院发给学习证明。学生在接到处分决定书二周内办理离校手续,离开学院。其档案、户口退回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本规定所指“以上”或“以下”处分,包含本级处分在内。
第三十六条本规定由学院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学院其它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三十八条本规定自2018年9月1日起施行。原《无锡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违纪处理规定》同时废止。
二〇一八年八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