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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申诉处理条例
  发布时间: 2018-11-07 阅读次数: 1585  

无锡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申诉处理条例

锡职院学[2017]111号

  

第一条  为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维护校园的和谐秩序,推进依法治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的申诉,是指学生对学院作出的涉及本人的处理决定不服,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对该决定进行复议的意见和要求。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院在籍学生。

第二章处理申诉的组织

第四条  无锡职业技术学院设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以下称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受理申诉人提出的申诉,对学生申诉的问题进行复查,作出处理结论。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向院长办公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五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成员由14名常务委员和3名临时委员组成,组成人员须为单数。设主任一名,主任由院级领导担任;副主任由作出处理决定的职能部门负责人担任,委员由学院办公室、学生工作部(处)、教务处、保卫处、各分院负责学生工作的总支书记(副书记)担任。

作为常务委员的各部门负责人更换时,由新任负责人接替原负责人担任常务委员。

第六条  临时委员由一名教师代表和两名学生代表组成。教师临时委员由学院办公室推举。2名学生临时委员由院学生会推举。临时委员不能由申诉人所在院系的师生担任。

第七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学院团委,负责委员会日常工作。

第八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的职责包括:

(一)受理申诉人的申诉;

二)书面审查、处理申诉人的申诉;

(三)召开复议会议,对学生申诉的问题进行处理;

(四)提出维持或撤销原处理决定等复查意见,并将申诉结果送达申诉人。

第三章申诉的受理

第九条  学生对学院作出的涉及本人权益的下列处理决定不服,可以依照本条例向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

(一)对学生本人作出的违纪处分决定不服的;

(二)对取消学生本人入学资格的决定不服的;

(三)对要求学生本人退学的决定不服的。

第十条  学生提出申诉,应当自收到处理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递交书面申请和学校作出的处理决定的文件副本。申诉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申诉人本人亲笔填写《无锡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申诉复查申请表》的基本情况;

(二)申诉的事项、理由、要求并附上相关的证据、证人材料。

(三)提出申诉的日期。

第十一条  办公室负责接收申诉人的书面申请。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自接到申诉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复议意见。

第十二条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自接到申诉申请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对申诉材料进行审查,根据具体情况作出如下决定并送达申诉人:

(一)申诉请求符合本条例规定,予以受理;

(二)申诉材料不齐备,退回申诉人,申诉人在3日内补正;

(三)有下列情况之一,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复议决定书:

1、申诉人不符合本条例第三条规定的申诉人资格的;

2、申诉事由不符合本条例第九条规定的申诉范围的;

3、申诉材料不齐备且在限期内未补正的。

第四章申诉的复查程序

第十三条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在作出受理决定次日将申诉申请书副本送达对申诉人作出处理决定的部门。

作出处理决定的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书副本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提出包括作出处理决定的事实、依据和其它相关材料的书面答复。

第十四条申诉处理委员会处理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申诉时,采用书面审查方式进行复查。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有必要通过会议方式进行复查的,可以召开会议对申诉进行复查。

第十五条  采取书面审查方式进行复查的,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对相关当事人进行询问,开展必要的查证。书面审查意见应获得申诉处理委员会全体委员二分之一以上同意,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采取会议方式进行复查的,秘书长应当在收到申诉方和作出处理决定的部门的书面材料后召集会议。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到会方可举行。

第十七条  申诉人所在院系可以派一名代表列席会议,参与讨论,该代表不具有表决权。

第十八条  申诉人应当出席会议。申诉人和作出处理决定的部门代表可以依据程序在会议上发言。作出对申诉人所申诉的处理决定的部门的负责人,担任处理委员会委员并出席会议的,可以参与讨论,但不能参加表决。

第十九条  办公室应提前通知申诉人会议召开的时间和地点。申诉人无故不出席会议的,按放弃申请处理,申诉复查程序终止。申诉人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应提前两个工作日向办公室提出,由申诉处理委员会决定是否延期。决定不延期的,办公室应至少提前一天通知申诉人,申诉人应委托一名代理人出席。决定延期的,由办公室另行安排复议会议时间。

第二十条  会议主持人由申诉处理委员会常务委员担任。会议遵循下列程序进行:

(一)主持人介绍申诉处理委员会成员;

(二)主持人询问申诉人临时委员中有无需要回避的人员;

(三)申诉人申诉;

(四)作出处理决定的部门代表陈述;

(五)申诉处理委员会进行合议;

(六)申诉处理委员会进行无记名投票表决,形成书面意见。

如申诉人提出有需要回避的人员,且理由充分,复议会议中止,由该临时委员原推举部门重新推举。

第二十一条  复查的意见必须经过二分之一以上委员同意方为有效。

第五章申诉复查决定

第二十二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应根据复查情况提出书面意见,按照下列规定作出复查决定:

(一)原处理决定认定事实清楚,使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的,维持原处理决定。

(二)原处理决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撤销原处理决定:

1、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2、适用依据错误的;

3、原决定程序不符合规定的;

4、有证据证明作出处理决定的部门超越或滥用职权,或相关人员有徇私枉法行为的。

第二十三条  复查结论对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处分决定进行变更的,由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决定,由相关部门重新发文;复查结论对开除学籍处分、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决定进行变更的,由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院长办公会审核决定。

第二十四条  申诉期间,原处理决定不停止执行。

第二十五条查结论作出前,申请人要求撤回申诉申请的,经说明理由,可以撤回。申诉人撤回申诉申请的,申诉复查终止。

第二十六条  申诉复查决定须在收到书面申请之日起15日作出,并告知申请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结论的,经学校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5日。学生申诉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建议学校暂缓执行有关决定。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经复查,认为做出处理或者处分的事实、依据、程序等存在不当,可以作出建议撤销或变更的复查意见,要求相关职能部门予以研究,重新提交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门会议作出决定。

第二十七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第二十八条自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视为放弃申诉,学校或者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未告知学生申诉期限的,申诉期限自学生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之日起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第六章

第二十九条  本条例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条例自2017年91日起施行。原《无锡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申诉处理条例》同时废止。

○一七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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