督导工作条例

无锡职业技术学院督导工作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教学督导工作是学校教学质量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为充分发挥督导工作在教学质量保障中的重要作用,根据 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例。

第二条 教学督导团的主要任务是代表学校对老师的课堂教学进行监督、检查、评价、反馈、指导与咨询,为提高课堂教学质量提供咨询建议与决策依据。

第三条 贯彻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坚持严格善意地“督”,科学热情“导”,和谐人本地“监”,协同规范“控”的指导思想,实现教学督导工作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促进人才培养质量的不断提高。

第二章 组织和聘任

第四条 通过组建学校和院(部)两级教学督导组建教学督导团(以下简称“督导团”),在主管教学校长领导下开展工作。督导团下设秘书处,秘书处设在质量监督与控制部,为督导团开展工作提供协调服务。院(部)组建教学督导组,在主管教学负责人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五条 督导人选以自荐、院(部)推荐、学校特邀等方式产生,每个院(部)应推选至少一名督导。质量监督与控制部根据被推荐人的学科领域等综合情况提出建议人选,经主管校长批准后聘任为督导并颁发聘书。督导的聘期为 1 年,可连聘连任。如本人因各种原因辞任督导,需提前 3 个月向质量监督与控制部提出。

第六条 院(部)参照本条例组建教学督导组,制订督导组工作条例,根据本院(部)教学工作需要,组织开展教学督导工作。

第七条 随着学院的发展及督导实际队伍情况,学校可从在职的高水平教师中特邀兼职督导。

第八条 督导任职条件

1.我校退休或在职教师,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身体健康,年龄原则上不超过 65 周岁。热心督导工作,有较强的责任心和奉献精神,工作认真负责、作风正派。

2.熟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学校关于教学的规章制度,掌握先进的教育理念,具有较高的政策理论水平。

3.具有较高的学术造诣和教学水平,具备较强的工作协调能力和团队协作精神,优先聘任各级教学名师、获得国家级或省级教学成果奖和质量工程项目组成员。

4.特邀督导应具备教授、教学管理研究员等正高职称的任职资格,在学校教学工作中具有一定的影响力。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九条 督导团主要履行以下工作职责,以及时了解教学情况,分析、评价和指导教学工作,对发现的问题提出改进意见与 建议。

1.课堂教学督导:随堂听课,及时与师生交流,了解和分析教师教学和学生学习情况,反馈听课评价与教学建议。

2.专项检查工作:开展课程考核管理、日常巡查、实训教学检查、实训资料检查、毕业设计(论文)专项检查、教学归档资料检查,撰写评价与分析报告。

3.专项调查与研究:针对教学质量(特别是课堂教学质量)存的突出问题与疑难问题进行专题检查、研究、分析,并为学校教学质量的改进提供咨询。

4.参加督导例会:督导团工作实行例会制度,每学期召开一次督导工作例会,汇报工作进展,了解教育教学动态,交流工作经验,提高工作水平。

5. 特殊情况下听课模式将会转换为线上模式。督导需熟练掌握各种线上平台上课方式。

6.完成主管校领导等交给的其他教学督导工作。

特邀督导除了完成上述工作外,还需完成以下两项工作 :

1.参与二级教学部门年度质量奖考核、教师教学质量等级考

核、学院教学竞赛评审。

2.指导教师正确运用前沿教改成果,促进教学质量与成效的提升。

第十条 督导团履行督导职责过程中,可以行使以下职权:1.查阅与督导工作有关的文件、资料,开展巡视、听课、

专项检查与调研。院(部)教学活动的各个环节都须向督导开放,支持和配合督导工作的正常开展。督导听课可事先通知或不通知授课教师和有关人员。督导团实施专项检查或调研,应当事先向有关单位发出书面通知。

2.总结和反映教师和院(部)教学与管理工作成效,促进经验交流;就督导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向教师、院(部)或部门及时进行提示和反馈,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

3.以教学质量简报、专项检查报告、调研报告等方式,向相关院(部)和部门提出书面意见和建议。相关院(部)和部门应对督导团提出问题进行核实,采取相应的改进措施并及时反馈 落实

情况。院(部)或部门如对书面意见有异议,可在收到意见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复核申请,由秘书处代收并组织复核。

第四章 督导工作考核

第十一条 原则上退休返聘的督导(专职)采用弹性工作制或者坐班制,其中听课或者巡查每周不少于2次,其他专项工作由质量监督与控制部提前沟通、安排;在职(兼职)督导、特邀督导,工作由质量监督与控制部提前沟通、安排。学校对督导的工作进行年度考核,对于工作成绩突出者,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二条 学校根据工作量和工作业绩向督导专家支付酬金。院(部)督导组工作经费和酬金由聘任院(部)列支。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督导团秘书处负责协助督导团开展工作。协助制订工作计划,整理听课记录,组织专项检查与调研;向相关院(部)和部门反馈督导意见和建议,向督导团汇报相关工作落实情况。

第十四条 本条例由质量监督与控制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无锡职业技术学院质量监督与控制部

202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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